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杨莉莎律师团队
- 手机:13811007020
- 邮箱:yanglisha@yingkelawyer.com
- 证号:11101201011830460
- 律所:北京市盈科(密云区)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两种利益的冲突
股权继承:两种利益的冲突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22-03-04 10:03:53
由此可知,通常来讲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均可作为遗产继承。而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在于,股权并非单一性质的权利,其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还包括股东的身份权。那么当继承发生时,当事人继承的是股东资格还是仅继承财产权利呢?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股权继承:两种利益的冲突
按照通说观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是有限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股东们聚到一起开公司,不只看中各自投了多少钱,更是看中各位的能力、人品,因此法律应当对这种人合性进行保护。
而在股权继承中,如果继承人连同股东资格一并继承,实际上继承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有可能影响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矛盾冲突。此外由于继承人的经验、能力、人品无法得到保证,老股东一般不愿意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由此在股权继承问题上,保护继承权,允许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势必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冲突。
二、公司法:优先尊重股东真实意愿
针对上述矛盾,法律在继承权与公司人合性之间作出一种平衡性的制度调整。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股权继承问题上,法律确定了如下顺序:
(一)优先尊重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愿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只要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涉及到股权继承问题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公司章程针对股权继承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允许股权概括继承(既继承财产权又继承股东身份权);②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仅允许继承财产权;③禁止继承股权,原股东过世的,公司办理减资手续/回购股权等。
(二)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股权可概括继承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只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作出股东会议决议,才能确认继承人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但这种观点对于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不需要股东会议决议同意。
综上,在股权继承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既可继承财产权,也可继承股东的身份权。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