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杨莉莎律师团队
  • 手机:13811007020
  • 邮箱:yanglisha@yingkelawyer.com
  • 证号:11101201011830460
  • 律所:北京市盈科(密云区)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公司股权转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7-01-30 10:01:40

分享到:0

      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电话联系

  • 13811007020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