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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6-12-07 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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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  法定代表人:麦智南,该公司总经理。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巨额债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广东国投公司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1992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关闭清算期间广东国投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国投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1999年1月11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清偿原省国投自然人债权的公告》,鉴于广东国投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对自然人债权的清偿,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中国银行清偿广东国投公司自然人债权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依法申报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广东国投公司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境内外巨额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于1999年1月16日裁定:  一、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还债。  二、指定清算组接管广东国投公司。  裁定宣布后,广东国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  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广东国投公司破产申请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广东国投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对广东国投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依法终结或中止。公告期限内,共计320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共计387.7738亿元(包括167家境外债权人申报债权320.1297亿元)。  1999年4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44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76%。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并根据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数额,指定瑞士银行、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中国银行等9家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破产清算组向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报告了债权申报情况。会议通过了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的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处理的原则。  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清算组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申报人对清算组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  根据债权异议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中62件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分别作出了裁定:  1.对依据安慰函申报的担保债权全部予以否认。在确认债权诉讼中,有15家广东国投公司香港子公司的债权人持广东国投公司出具的安慰函申报金额约23亿元的担保(或然)债权,要求予以确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慰函从形式上看,不是广东国投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的,而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从内容上看,安慰函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因此,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据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全部被拒绝。  2.信托存款的存款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对信托存款无取回权。在确认债权诉讼中,有17家债权人以信托存款为依据向广东国投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38亿元。部分境内债权人认为信托存款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广东国投公司对信托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经营管理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要求行使取回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东国投公司向存款人出具信托存款单,约定存款人将资金存入广东国投公司,到期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存款人与广东国投公司双方设定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信托关系。广东国投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对于剩余存款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存款人不享有取回权。  3.债权人依据掉期合同申报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债权人依据其与广东国投公司掉期交易申报破产债权被破产清算组拒绝后向法院提出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利率掉期交易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金融方式,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防范利率浮动所承受的风险;依据掉期合同申报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关键在于认定利率掉期交易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逐笔核准,并对该笔利率掉期交易避险性或投机性作出判断。广东国投公司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其外汇业务范围包括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故广东国投公司具有从事避险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主体资格,并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逐笔核准;双方所进行的利率掉期交易如果存在相对应的基础工具交易,而不是纯粹根据市场上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测进行的交易,则属于避险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该笔利率掉期交易则被确认为有效,债权人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用于计算损失的市场报价证实广东国投公司被关闭导致该笔掉期交易协议提前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后,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则被确认。  4.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广东国投公司拥有的债权总额及所负的债务总额在破产清算前等额抵销。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22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的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广东国投公司拥有的债权总额及所负的债务总额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等额抵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各自申报债权后,由商业银行统一办理行使抵销权。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债权债务抵销事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的债权人共计200家,债权金额总计202.2317亿元。  二、破产财产的审核、确认和处理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经清算认定,广东国投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的帐面总资产为209.3748亿元。当事人对破产清算组有关破产财产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依法提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了下列异议申请:  1.确认原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以下称广信公司)名下的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名义上属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公司所有。破产清算组认为,广东国投公司实际上为其投资公司,其股权应属于广东国投公司所有,要求房产公司和广信公司分别交付各自所持有的50%的股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中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中方投资人为房产公司,外方投资人为广信公司,广东国投公司只是其主管部门。但是,房产公司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广信公司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东国投公司。为了使国际大厦实业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东国投公司决定成立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国际大厦,并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广信公司作为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中外方股东。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公司均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均不是合法的股东,广东国投公司作为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应该享有所有权。据此裁定: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归广东国投公司所有。  2.确认广东国投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中的投资权益为破产财产。广东国投公司属下有29家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组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广东国投公司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对于经营状况好,有赢利的全资子公司,采取整体转让的方法,收回投资权益;对于资不抵债,投资权益为负值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结业清算或申请破产。对广东国投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收益,主要是通过出售或者转让股权进行,但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停止追收。  3.确认广东国投公司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收取的股民保证金所有权属于股民所有。广东国投公司所属的4家证券交易营业部是其分支机构,由于这些证券交易营业部长期将股民保证金和自有资金混在一起,违规经营,挪用大量股民保证金,造成股民保证金头寸短缺,截止至1999年1月16日,资金缺口共计为0.7052亿元。破产清算组认为,股民保证金被违规挪用后,股民只能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无取回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金是股民委托广东国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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