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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程序的咨询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7-02-11 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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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

  法律咨询: 公司分立程序的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分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二)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三)对公司财产作出相应分割,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同时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分立,应当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五)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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