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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7-01-03 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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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 (1994年6月30日司发[1994]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于七月一日起施行。《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它的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体现。各地公证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解放思想,抓住机遇,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积极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预防纠纷,为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稳定经济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做好这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企业向公司制改造的要求,各地公证机构要积极运用公证手段,对企业改造、资产清点、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股票发行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认真办好公司章程公证、公司创立大会公证、公司股权转让公证、股权证公证、公司董事会决议公证、股票认购证抽签公证、股票的承销、赠与、交换、继承公证、企业资产清点、评估、分割公证;同时,要通过法律咨询、代拟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帮助策划、提供法律顾问、现场监督、代理等,尽早介入公司设立活动,拓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广度二、公证机构办理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方面公证事务主要依据《决定》、《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配套规章。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应当作为当地办理公证的依据三、各地公证机构要认真学习、落实《决定》和《公司法》,抓住经济体制转轨之契机,努力探索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服务的领域、方法和途径,牢固树立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服务观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观念,运用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能,规范公司行为。要做好以下几点1、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在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服务中,公证机构必须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断提高办证质量,改进、完善公证工作规程和办证方式、方法2、坚持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大胆、保质保量地办好。对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需要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要通过宣传、服务等方式,使企业、群众认识公证的职能和作用,自觉申请公证,以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预防、监督职能3、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各地公证机构要不断改进、完善公证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拓宽服务领域,由单纯证明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深层次服务方向转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证体制改革的要求,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变坐等办证为主动服务,综合运用证明、现场监督、咨询、顾问等职能,为建立规范化的公司制度提供全方位、系列化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4、抓住重点,因地制宜,及时总结经验。企业向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公证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各地公证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有重点地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公证机构,要重点办好股票发行、股份公司创立、国有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明晰产权等方面的公证事务。农村地区的公证机构要积极为农民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创立和乡镇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各地公证机构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对社会效益显著的公证项目,要及时总结上报,加以规范化,以便交流推广四、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必备的、基本的法律文件,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公司章程公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性质,帮助当事人完善和规范公司章程,积极开展与公司章程公证相关的法律服务,宣传推行公司制的意义和公司法律知识,解答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咨询,为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和公证顾问服务等办理这类公证中要注意1、根据公司性质适用相应的法律。公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适用《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适用《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公证“三资”企业章程应分别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公证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章程应当分别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2、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对不同性质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和股东资格有不同的要求,公证机构应根据公司性质,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创立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资格和当事人行为能力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实3、审查公司章程内容是否真实、合法。(1)公司章程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具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具备《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当具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资企业章程应当具备《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2)公司章程应当体现全体股东或公司所有者的真实意思表示;(3)章程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完善,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4)章程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4、通过章程的程序应当真实、合法。公司性质、种类、产权结构、组织形式不同,制定、通过章程的程序也有所不同。公证机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审查、监督、确认公司章程是否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程序通过,对全体股东或公司所有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公司章程上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属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否取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五、各地公证机构应当积极为各类公司的创立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办好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大会公证,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办理这类公证中要注意1、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并应当提交与公司成立有关的文件,包括: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筹建机构关于成立公司的工作报告,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公证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2、公司机构应按《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和创立大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未达到法定限额时,创立大会可在《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期限内延期举行,公司发起人应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认股人。延期后,出席创立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法定限额的,应当拒绝公证3、公证机构应当按《公司法》及其配套规章审查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事实和法律要求,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完善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法律意见4、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公示的创立大会程序,对创立大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以下环节:(1)会议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会议是否执行了《公司法》规定的创立大会职责(3)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计票方法、选举结果是否真实、合法(4)对公司章程的通过进行法律监督;(5)参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董事长、监事长的选举和董事会重要决议的通过进行监督。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按当事人要求和规定格式出具公证书。(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二5、其他公司的创立大会公证、股东大会公证、董事会会议公证,可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程序办理。(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六、各地公证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股票发行与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股票、债券的承销发行活动,对股票认购申请表的公开抽签进行公证法律监督,办理与股票、债券有关的公证事务1、办理股票认购申请表抽签公证应当注意:(1)审查股票发行人的资格及发行股票的合法性;(2)审查股票承销人及其委托人的资格、股票认购申请表的发行范围、销售及抽签程序的合法性;(3)严格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公开发布的抽签程序和要求,对股票认购申请表的抽签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2、公证机构应按《公司法》及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公司发起人协议、股票、债券承销协议、股票继承、记名股票和债券的背书转让、票据拒绝、以及股票、债券的托管、提存等公证业务,为股份制改革、股票和证券发行、转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七、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明晰企业产权、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方面的公证业务通过办理企业资产清点、评估、产权确认、财产分割公证以及资产委托代管协议、债权文书公证等,为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确定企业债权债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通过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企业拍卖、租赁等公证,建立平等、公正的企业资产流转机制,防止低价、无偿或高价处理国家或企业资产等不法行为发生,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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