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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4-05-07 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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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产 权 交 易 管 理 办 公 室

沪产管办 [2005]6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36 号令),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 OO 五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非上市股份公司 股权 转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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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005 年 2 月 2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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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股权违规交易,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36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股权转让,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让和受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权转让场所)

公司股权的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受让公司股权的,应当在联交所进行;鼓励公司其他性质的转让在联交所进行。

第五条 (股权过户登记机构)

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登记和服务机构。股权转让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股权转让原则)

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统一托管、公平公正、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产管办)负责对联交所的股权转让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权转让程序

第八条 (委托代理)

在联交所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活动实行委代理制。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联交所执业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活动,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股权托管账户)

公司股权应当在托管中心整体托管,股东在托管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托管中心对账户实行按户管理。

股权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应当是股权托管账户上实有的股权。

第十条 (支付资金保证)

股权受让方应当以足额的实有资金支付股权受让的价款。

第十一条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资格证明

(二)股权托管卡等股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资格证明;

(二)支付能力证明或者资信证明;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核实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联交所执业会员应当对其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联交所应当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

出让方应当按照联交所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发布股权转让的信息。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一)股权的名称;

(二)股权的数量;

(三)股权的价格;

(四)联交所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式)

在联交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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