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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6-07-21 0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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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许多公司客户的章程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的问题:许多公司章程如出一辙,往往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工商部门提供的样本照本宣科,而忽视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使公司将来对有关事务的决定缺乏可操作性规范,甚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本文试图就公司章程自治性的体现,以及为什么必须和如何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体现自治等问题作一些有益的、实践性的探索。 公司章程是企业实行公司制的纲领性文件,具有企业内部“宪法”的性质,是公司决定企业类型、选择经营范围、制定管理制度、进行内部组织机构建设等重大行为的依据,是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保障。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从理论上讲,最明显的应该是它的自治性。建立在“私法自治”法律原则基础上,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对公司成立和经营管理作出规范性安排的自主行为;但是,由于公司章程又具有很强的涉他性,其效力涉及到“制定者以外的人”,因此,又不能完全由股东或发起人绝对自主安排,必须有适当的法律干预,这就产生了公司法。公司法的产生本来是公司章程自治行为法律化的结果,却引发了另一方面的问题:既然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章程的内容作出了安排,公司股东的自治权利又如何体现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可以说,对《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理解,是实现公司股东自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私法自治,应当是建立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治,公司章程的自治内容也必须依法约定。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记载事项的自治。 《公司法》第22条和第79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其中除了法律明确的事项外,还有“股东(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除了《公司法》列举的记载事项,如果股东们认为需要对一些问题明确在公司章程中,法律是支持的,这实际上是赋予了股东很大的自治权。

二、 章程条款的自治。 对于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下的各个条款,《公司法》不可能逐条列出。因此,只能通过“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把一些条款的制定权授权给公司章程,这也是股东自治权和章程自治性的重要体现。

三、 公司事务的自治。 这是股东自治权的最根本内容,也是我们讨论公司章程自治性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无论是记载事项,还是具体条款,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大都与处理公司各项事务密切相关的。对于公司事务的自治,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的事务,股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比如,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程序,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等事务。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事务,公司章程可以在该规定的基础上作出补充性的或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实践中一些股权比例不科学的公司,为保持章程的稳定性,作出了“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约定,这体现了更多股东的利益,我们 ¤专业·职业·敬业·乐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认为,这样的约定也应该是公司章程自治的体现;当然,如果这种自主的约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标准,那么,约定显然是无效的。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在《公司法》规定的标准之上作出规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但这并不防碍我们在实践中的做法。 正当我们在理论上积极探讨自治权利如何实现问题的时候,我们却发现,作为权利主体的股东,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大部分公司的创办者对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导致其在实践中对自治权的放弃。造成这一现象的诸多原因不是本文分析的任务,我们只是想通过对一些实践案例的分析,解释公司章程自治的重要性,提出完善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 〈案例〉石大公司董事张某,因不满公司董事长刘某经常无故召集董事会,拒绝参加一些与董事会议题无关的会议,作为大股东的刘某认为张不服从管理并且违反公司章程,于是,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2/3表决权通过该公司2002年第5号股东会决议,罢免了张的公司董事职务,张不服,以该股东决议违法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消该决议,恢复其董事职务。法院在是否受理此案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主要集中在董事能否起诉公司、股东会决议能否撤消等问题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案中,由于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罢免董事的事由,也没有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表决程序,而《公司法》对此种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在法律和章程中找不到任何依据,“无故解除董事职务”,显然是违法的。但是,法院能否受理张的诉请?受理后能否直接判令撤消股东会决议?在我国目前法律中确实也找不到具体的依据。最后,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张某转让了其在石大公司的股份,退出了公司。本案的处理结果,让我们感觉有些无奈,同时也使得该公司章程不完善的问题暴露出来。如果,章程明确了召集董事会事由;如果,章程规定了选举和更换董事的程序;如果,章程提出了内部冲突的解决方式,本案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在有关规定的指引下,纠纷也会及时得到解决,从而大大节约处理事务的成本。 鉴于目前我国公司法律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中,并且,法律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特别具体全面的规定,因此,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和授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事务作出自主的、全面的、具体详尽的安排,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的根本保障。 如何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体现股东权利自治,是我们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我们对实践的总结,能够体现股东和公司自治的章程内容大概包括下列方面: 一、 股东身份的确认 1、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股票)的形式、内容和签发程序 2、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股票)的保管及丢失问题的解决办法 二、 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和程序 1、 转让股份的限制性条件 2、 转让意向的提出和股东会决定程序 3、 转让价格的确定(考虑纳税和变更费用因素) 4、 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登记程序 三、股东权利义务到位 1、依法确定股东的出资形式以及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具体程序 3、股东违反章程侵犯公司利益的救济途径

四、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 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程序 ¤专业·职业·敬业·乐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2、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及决定其报酬的决定程序 3、 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程序 4、 务预、决算方案及分红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程序 5、 股东会财年会议的规定(包括明确时间、通知办法等) 6、 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明确规定(包括委托表决的确认等)

五、董(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董(监)事会召集事由和召集程序 2、董(监)事身份的确认 3、董(监)事的职责和义务 4、董事长(召集人)的职权和义务

六、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1、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布 2、利润分配的原则

七、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减注册资本的条件和程序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特别是解散事由)

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使职权之间的冲突规范

十、股东退出以及董事、监事、经理辞职机制 以上十个方面大体涵盖了公司章程中需要股东自主安排的内容,根据不同公司的不同情况,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有待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 目前,我国关于规范公司章程的立法还很不完善,除《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规范内容外,其他规范性内容零星地规定在许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行政管理机关的答复、批复之中。这些规定,对于我们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如何体现自治,能够起到重要的知道作用。在讨论公司章程自治这个论题的过程中,许多法律界同仁提议联合制作一个《有限公司章程指引》,这是个很好的提议,我们衷心希望即将面市的《有限公司章程指引》对我们的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撰写本文的动议,产生于我们在帮助审查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材料过程中,对大部分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书过于简单的普遍问题的深刻思考。 毋庸质疑,在我国现阶段,很有一些民营性质公司的股权结构极其不合理,甚至在实质上成为了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只是名义上的;同时,公司工商管理登记部门限于职责所定,只对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无权干涉公司股东自治行为。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至关重要的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被形式化。 然而,对于由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立的公司来说,忽视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重要性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类公司一般是由原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出资设立,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其股本结构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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