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杨莉莎律师团队
  • 手机:13811007020
  • 邮箱:yanglisha@yingkelawyer.com
  • 证号:11101201011830460
  • 律所:北京市盈科(密云区)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公司股权转让> 擅自无偿转股权侵犯他人知情权

擅自无偿转股权侵犯他人知情权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6-09-07 09:09:29

分享到:0

      几个人情投意合,一起办公司创业,本是好事,可是中途有人不想干了,就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外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这种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呢?

■案情回放

  文先生有一家公司(A公司),为了业务方便,与朋友平先生商量再办一家,由A公司出资50%,作为企业法人股东,他们各出资25%,作为自然人股东,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成立B公司。

  近日,文先生发现B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和8月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两项股东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有:“平先生同意将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同时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李某同意接收平先生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同时对已接收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决议上有文先生的签名。而文先生对此均不知情,也不可能在该决议上面签字,这两份决议上面文先生的签字系他人伪造。

  同时,文先生认为,平先生在未征得他同意,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应被确认为无效。故此,文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平先生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李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平先生则认为,同意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李某未参加本院庭审。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书面意见,意见称: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两次股东会决议中文先生的签字系他人代写;文先生称近期才知道决议及转让事宜不合常理;一切事宜均依照惯例,没有不妥之处。……

  经审理,法院认为:平先生与李某就股权转让事宜未依法通知文先生,侵犯了文先生的股东权利,二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平先生此次转让股权属于无偿转让,如文先生不同意,且平先生不愿无偿转让给文先生,二人应就所转股权议价,或平先生放弃转让。文先生的股东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

  马律师提醒,公司系人资两合组织,股东之间的信任系公司建立的基石,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当然应当予以保障。

电话联系

  • 13811007020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