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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八条第三项有关「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股票集中保管之认定标准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股票应集中保管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5-10-07 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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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八条第三项有关「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股票集中保管之认定标准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股票应集中保管 (民国86年07月01日修正) 1一公司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五亿元以下者。 2二公司成立并开始营业时间未满五年者。 3三近三年来公司获利能力缺乏稳定性者。 4四上一会计年度及申请上市年度己办理与办理中之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总 额,超过前述期间第一次现金增资前,公司实收资本额之百分之五十 或逾新台币五亿元者。 5五公司董事、监察人及持股超过其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于申请上 市年度及其前一年度内,股权转让合计逾该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之发 行总股数百分之五或达五百万股者。 6六外国人及华侨持股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或有事实足认该公 司为外国人或华侨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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