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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详细内容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4-05-07 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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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规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对与房屋拆迁管理作出了哪些特别规定?下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进行旧城区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计划决定预征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本市远郊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等镇的镇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镇村建设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项目用地,并报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农村居民利用旧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户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远郊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村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用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分级负责,市、区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国家和省、市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局委托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征用,所在区政府的国土及其它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区属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局委托所在区政府国土局组织征用,市国土局予以指导。

  第八条 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按分工分别与市、区国土局签订征地补偿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被征地单位洽谈、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 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征用各类地段土地的补偿标准及最高限额,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交通、能源、教育和市>项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最高限额的三分之二计算,给予补偿。

  第十条 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对预征土地的支付补偿费用,签订征地协议时,可先支付补偿总额的5%至10%的费用,补偿余额,待正式批准用地时付清。预征的土地未使用前,仍由所在村农民耕种,如预征期较长的,可从预征土地的第三年开始,每年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调

整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为解决征地后农村居民生产及生活需要,征用土地应按照所征土地总面积5%至8%的比例,留地给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安置乘余劳动力。如征用土地是以村为单位一次性大面积征完土地时,应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8%至10%的比例作为村的留用土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时应确定留用土地范围,由国土部门结合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数量进行核定、审批。

  国土部门审批留用土地,对生活用地应根据镇村规划,就近择地按平均每户六十平方米划留。

  第十三条 村使用留用土地,土地有偿使用除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可以免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价款、农田垦复基金、菜地建设费、蔗田转移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留用土地的使用权为股份与中外客商合作、合资、兴办第二、第三产业,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但留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的村,经国土、房管部门核定的农业人口,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需要迁移户口的,由公安部门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对农村居民要求保留农业户口的,应由镇村审核登记,报区国土、房管部门备案,但应按规定核减农业人口,以后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不得重复计算应当核减的农业人口。

  第十七条 为解除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各村可把土地征用补偿费按户(人)合理折算为股份,建立股份制,完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股分红,但个人不得退股或将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凡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经批准已转为或不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待业证,但已有职业或已作安排就业者除外。

  第十九条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拆迁房屋的,其补偿安置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其中对按规划改建金融、商业、商务、高级公寓的,应实行异地永迁安置,改建为普通住宅楼宇的可以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旧城区的国营工厂、学校、医院,可将地价返还补偿被拆迁单位。如地价补偿费少于搬迁费用的,全部返还;地价多于搬迁费的,可将与搬迁费用相抵部分的地价款返还补偿;地价补偿费的返还情况,由市国土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工程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市房管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有关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管局缴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过期不办理或没有产权证明文件属无主产业

  房屋的,由市房管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的,应无条件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被拆除建>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进行核定,提交市、区房管局裁决后,另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安置腾出土地,后补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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