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杨莉莎律师团队
  • 手机:13811007020
  • 邮箱:yanglisha@yingkelawyer.com
  • 证号:11101201011830460
  • 律所:北京市盈科(密云区)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公司股权转让> 夫妻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吗

夫妻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吗

来源:北京股权投资律师   网址:http://www.bjgqtz.com/   时间:2016-07-27 09:07:27

分享到:0

案情

  台商将自己在大陆公司的股权转给妻子,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吗?日前,厦门台商陈先生私自与妻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却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本来就是我和老婆的共有财产,彼此转让,还必须征得别人同意吗?”陈先生夫妇感到有点不理解,想向法律专家咨询:他们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年前,台商陈先生看中大陆机会,与其他4名股东到厦门投资设立了一家电子公司。作为公司大股东,陈先生共占有公司35%股权,任公司总经理。陈太太对先生的工作非常支持,经常往返于大陆和台湾之间。她还因熟悉财务知识,主动帮助电子公司进行财务规划等工作。

  近年来,陈先生因一心工作,积劳成疾,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他便与妻子协商,将其持有的电子公司35%股权全部转让给她,由她管理。陈太太同意了。于是二人在2010年初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在过完农历年后到厦门外资局和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

  然而,就在陈先生和陈太太准备办理手续时,却遭到其他股东反对。股东们认为,陈先生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就私自将公司股权转让,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这么大的变动,不合适也不合理。他们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定,他们也不同意陈先生任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陈先生夫妇表示,股东们之所以反对,最大的原因其实是不信任陈太太一个妇道人家。

  但陈先生表示,自己和妻子的转让行为应该就像家务事一样,况且妻子也了解公司事务。而陈太太也认为,有丈夫签署的协议,她已经拥有电子公司35%的股权,“况且我的能力也不逊色,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公司股东。”

电话联系

  • 13811007020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